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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年四川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14-10-22 浏览次数:281

2014年5月1日后,因机动车责任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和计算依照下列数据计算:

一、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4年5月1日到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95元

适用最新数据计算,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赔偿金最高可以增加约四万元。

二、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继续援用旧标准计算: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307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001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050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36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5,873元

三、相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1、丧葬费19110.5元(成都市):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 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 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 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 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 算。农村标准只有城镇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受害者虽然是农村户口(或者未征地农转居),但只要具备“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两个 条件之一的,就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城镇标准为406140元/447360元,农村标准为140020元/157900元(注: 较高的数额适用于法院审理时间在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之间的案件】

4、精神损失费。(有伤残等级、容貌毁损或者需长期治疗并伴有终身疼痛等、造成不孕不育等严重后果致精神痛苦类损伤)

5、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6、如果受害者是医疗一段时间后死亡的,还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等。

7、如有财产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如车辆施救费、维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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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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