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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误工费的赔偿
发表时间:2014-09-28 浏览次数:408

误工费是经济学上的专业术语,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使受害人或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进行生产劳动和获得报酬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或另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未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其他补贴等。

交通事故误工费是当事人因伤不能参加劳动而导致的收入损失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交通事故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交通事故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据此,归纳误工费计算公式如下:(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但能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天 /天)x误工时间(天);不能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赔偿金额=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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