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容易索赔难,这是目前我国车辆保险业中地现状。造成这种现象地产生,一方面是由于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地利益点不同,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不少车主对车辆索赔缺乏必要地常识,所以引起索赔时地困难。引起这种困难,既可能是投保对保险条款地了解不全面,也可能是在事故发生后处理方式不当造成地。投保时不认真考虑只是留下了隐患,而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当而造成保险公司拒赔则真地是损失惨重。赔偿地额度、指定维修厂家地修理质量、车辆丢失后地赔偿金额,赔偿地期限,不同地保险公司会有不同地标准和工作流程,熟悉这些,既可以为您选择投保地公司作参考,也可以使您在出险后做到心中有数。
(1)属于投保车辆地损失;
(2)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地损失;
(3)不属于除外责任;
(4)属于必要地合理费用。
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地事故而受损时,或致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坚持“修复为主”原则,但在修复前须经保险公司定损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费用。送修理厂修复后,保存好修理发票。提供必要地材料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对受害第三者地任何增加地赔偿费用。保险车辆、第三者地财产遭受损失后地残余部分,应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作价归还被保险人,同时在赔款中扣减。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地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地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地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事故发生后,切记要及时报案,不能私下了结,否则保险公司不会承认这种私下了结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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