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计算明细表
项目 | 计算标准 | 备注 |
医疗费 |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 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
后续治疗费 |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 参照鉴定意见书。 |
误工费 | 1、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护理费 |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有鉴定意见,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
交通费 |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住宿费 | 根据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标准金额具体由各省、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
必要的营养费 |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嘱)确定。 | |
残疾赔偿金 |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 但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
死亡赔偿金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 但死者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丧葬费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
精神抚慰金 |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而获得的赔偿。 |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
补充:1、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享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权利,人民法院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不超过十年。 2、本文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3、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4、如果是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还涉及到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人。 |
2014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一、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23236元。
二、2013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15156元。
三、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141元。
四、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4744元。
五、2013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997元。
其中:
(一)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867元;
(二)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950元;
(三)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591元;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9571元;
(五)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622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3584元;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540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2772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7732元;
(十)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8641元;
(十一)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243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2407元;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526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2583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6375元;
(十六)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7280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0663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122元;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4070元。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级别 | 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其他人员 |
每人每天费用 | 800元 | 480元 | 330元 |
注: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
伙食补助费 | 市内交通费 | |
每人每天补助 | 100元 | 80元 |
注: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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