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2014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根据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4年度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有关数据标准统计如下:
一、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227元(2014年统计)
二、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22060(2014年)
三、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15731元(2014年)
四、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9786元(2014年)
2014年青岛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死亡、伤残赔偿金具体如下(不含60周岁以上):
伤残等级 | 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 残疾赔偿金(元) | 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 残疾赔偿金(元) | |
一级 | 704540 | 314620 | |
二级 | 634086 | 283158 | |
三级 | 563632 | 251696 | |
四级 | 493178 | 220234 | |
五级 | 422724 | 188772 | |
六级 | 352270 | 157310 | |
七级 | 281816 | 125848 | |
八级 | 211362 | 94386 | |
九级 | 140908 | 62924 | |
十级 | 70454 | 31462 |
2、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1、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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