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事故赔偿 > 赔偿标准 > 青岛市2014年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大全
青岛市2014年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大全
发表时间:2014-05-26 浏览次数:196

青岛市2014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根据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的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4年度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有关数据标准统计如下:

一、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227元(2014年统计)

二、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22060(2014年)

三、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为15731元(2014年)

四、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9786元(2014年)

2014年青岛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死亡、伤残赔偿金具体如下(不含60周岁以上):

伤残等级

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

残疾赔偿金(元)

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

残疾赔偿金(元)

一级   

704540

314620

二级

634086

283158

三级

563632

251696

四级

493178

220234

五级

422724

188772

六级

352270

157310

七级

281816

125848

八级

211362

94386

九级

140908

62924

十级

70454

31462

2、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1、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青岛市2014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大全”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赔偿标准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2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