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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级伤残赔偿标准2014
发表时间:2014-05-15 浏览次数:444

2013年 2月13日18时,曾某横穿105国道时,与陈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导致曾某严重受伤,诊断为:严重脑外伤呈植物人状态。交警认定责任为同等责任,医疗费123872元,陈某所在公司支付50000元,住院65天;曾某,男,41岁,有四小孩,分别是22岁、20岁、17岁.15岁. 父亲67岁,母亲57岁,一共3兄妹,曾某属农业户口,来佛山一个月。2013年5月3日法医鉴定所作出鉴定:一级伤残,护理依赖为ⅰ级护理,后续治疗费205000元。陈某是公司司机,发生事故时是工作时间,货车购有32万的保险。

1、医疗费:123872

2、后续治疗费:2050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65天=3250元

4、住院护理费:50元/天×65天=3250元

5、定残后护理费:46200元/年×20年×50%=462000元

6、误工费:1310元/月÷30天×79天(计算至定残前一天)=3449.67元

7、交通费:800元

8、残疾赔偿金:10542.84×20年×100%=210856.8元

9、被抚养人生活费:66186.96元

10、鉴定费:3500元

10.精神抚慰金:30000元

1-10项合计1112165.43元,交强险共赔偿12000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为992165.43元,由对方赔偿60%即595299.26元,对方已支付50000元

曾某应得赔偿=120000+595299.26-50000=665299.26元。

此赔偿款由保险公司赔付32万元,超出32万的部分由陈某所在的公司赔偿,陈某不负担赔偿责任。

注:对于植物人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不同的法院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此案例是最有利于受害者的判决,有的法院不支持后续治疗费,定残后护理费支持5年,之后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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