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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14
发表时间:2014-05-15 浏览次数:314

2013年11月27日12时许,刘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顺德区乐从镇荷岳路时,与余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余某负全部责任,当场交警对余某进行了拘留。刘某,男,55岁,佛山本地人,两个小孩已成年,父亲83岁,母亲81岁,兄弟姐妹3个。

1、死亡赔偿金:30226.71元/年×20年=604534.2元

2、丧葬费:56401÷2=28200.5元

3、交通费:3500元

4、住宿费:2000元

5、家属误工费:1310元/月÷30×3人×15天=1965元

6、被抚养人生活费:74654.5元

父亲:83岁22396.35×5年÷3=37327.25

母亲:81岁22396.35×5年÷3=37327.25

6、精神抚慰金:50000元

刘某家属应得赔偿=764854.2元

此案司机余某犯有交通肇事罪,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半,此案受害者家属选择单独民事起诉,如果受害者家属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跟刑事案件一并处理),法院将不支持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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