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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新农合”报销的医疗费是否须扣减
发表时间:2014-04-25 浏览次数:255

【案情】

2013年9月28日,陈某驾驶粤htxxxx号小货车赶往县城办事,途中因车速过快,不慎将盘龙撞伤,引发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盘龙不承担事故责任。

盘龙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人民币16805元、护理费29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4元、误工费5539元,其中,盘龙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报销了医疗费人民币8530元。事后,陈某与盘龙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盘龙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25710元。

【分歧】

盘龙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所报销的医疗费8530元是否应当从其该项诉讼请求(医疗费人民币16805元)中扣除?

第一种观点认为,盘龙的部分医疗费损失已经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得到报销补偿,故已报销的医疗费金额应当从其诉讼请求中相应扣减。

第二种观点认为,盘龙因陈某违规驾车受伤,无论盘龙是否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报销部分医疗费,陈某都应当对盘龙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所有合理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其一,本案中,陈某违反交通安全驾驶车辆,造成盘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盘龙不承担事故责任。可见,陈某对撞伤盘龙存在过错,必须对其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盘龙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其二,盘龙虽然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报销了该案部分医疗费,但这是基于盘龙本人投保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盘龙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所应得的收益。受害人的合同收益与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民事合同关系,一种是侵权责任关系。因此,尽管盘龙已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报销了部分医疗费,但并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陈某的民事赔偿责任,陈某仍须赔偿盘龙的全部医疗费损失。

综上,笔者认为,盘龙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所报销的部分医疗费是其所投保的保险合同的正当收益,不应当从盘龙的诉讼请求中扣减,故陈某应当对盘龙因本案造成的所有合理医疗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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