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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住所地与事故发生地不一致,损害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发表时间:2014-04-09 浏览次数:275

问:我是河北石家庄人,在某电子公司工作,前不久被单位派往深圳出差,在乘坐出租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目前事故在交警队进一步处理当中,交警告诉我说,我可以向出租车公司要求赔偿,但我不知道向当地法院起诉时赔偿的标准是多少,请问,我向深圳当地法院起诉,是按我所在的石家庄当地标准,还是按深圳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呢?

张律师解答: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应医治疗支出的医疗费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应当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交通费应当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住院伙食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由此可知,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基本上是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不存在赔偿标准的地域差别。而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都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进行确定的。

此外,对于误工费来说,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则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其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死亡赔偿金等都是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来确定的。就本案来讲,选择深圳法院起诉是比较有利的,在确定要求的赔偿数额时,除去那些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来确定的数额的赔偿项目外,都可以按深圳当地的标准来计算应赔数额,毕竟深圳的生活水平比石家庄要高的多。当然,侵权案件的受诉法院是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本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诉讼管辖,也应当在深圳当地的法院来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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