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 年12月18日8时,在北京市某区某路由西向东入辅路时,李某驾驶京某号小型轿车(以下称事故车辆)由西向东行驶时,适有王某步行进入机动车道,李某车前部将王某撞倒,造成王某受伤和李某车辆损坏。
2011 年12月27日,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x交通支队出具京公交(x)认字(2011)第2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及王某未注意避让来往车辆,均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认定李某为同等责任,王某为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为王某垫付医疗费共计63925元。因此次事故,造成事故车辆损坏,事故车辆被送至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维修,支出13311元修理费。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经查,王某在事发前四十多天来京务工,事发时在北京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担任清洁工职务,事发时王某正处于工作期间。北京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王某的家属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王某家属人民币15万元整。
二、13311元修理费,受害方王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的比例是多少?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北京某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与王某的家属已经私下达成赔偿协议,现钱款已经履行完毕,那么对于李某修车13311元修理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如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因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双方责任为同等责任,故,各自应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即由李某与王某家属平均分担。因此,王某的家属应赔偿李某车辆修理费6655.5 元。
案例解析:
目前司法实践中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赔偿的标准基本是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来判定。那么具体到本案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为同等责任,也就意味着双方都有过错,均应按过错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据此,在事故中,由于受害方作为道路养护清洁工,注意义务应比一般人高,但在事故发生时,未在工作场所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未躲避来往车辆,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故,李某因此次事故导致车辆受损,修车发生的费用是可以要求王某的家属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另因李某车辆有商业险,李某对于自己承担的修车费损失也可依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因此,本案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公平公正的,有效的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化解矛盾,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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