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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骑电动车撞倒行人
发表时间:2014-02-25 浏览次数:455

不满16周岁的中学生小林驾驶电动车搭载同学外出游玩,回家途中不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且不靠道路右侧通行,撞倒行人张某,经交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可以对此事故不予赔偿,由林某夫妇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约5200余元。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小林父母在赔偿部分医疗费后,打算和张某一起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事发时小林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为由拒绝赔偿。张某遂将小林、小林父母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两万元。

庭审中,小林父母辩称,小林愿意负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林未满18周岁,应由小林父母负全部赔偿责任,但肇事电动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案发生保险期限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对此,保险公司辩称,林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只有被保险人或其年满16周岁的家庭成员使用电动车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才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非法律规定的强制险种,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面已用黑体字注明投保人声明内容,内容为: “保险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详细介绍了《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其他事项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自愿投保本保险。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属实。”并在保险单背面附有保险条款,投保人林某签字确认已经接受并理解保险条款,由于小林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负赔偿责任。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认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已经尽到告知义务,驳回张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小林父母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约5200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保险不是万能的,各保险公司关于保险责任、保险限额与免赔偿额、责任免除等约定各不一样,购买时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驾驶电动车,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不能载人。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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