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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慎重“私了”
发表时间:2014-07-17 浏览次数:447

因为理赔手续繁杂,误工误时,以私了的方式省时省力。在“私了”处理交通事故时,由于有些受害者不懂交通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致使索赔数额与实际应得相差悬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事故损害的赔偿项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残废补助费、财产损失、残废者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实践中有相当多的受害当事人没有对后两项费用提出索赔要求,有的虽然提了,但是因不了解标准,也与实际应得相差甚远。鉴于“私了”的种种危害,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记住肇事车的车号,然后报案,只有依法处理,才能免除后顾之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些交通事故各方不应当私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上述交通事故由于严重违法或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为及时追究有关交通事故肇事者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法律规定事故各方应立即报警,不应当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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