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管理局
关于2013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9831.4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4067.2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180.3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633元/年
五、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48961元/年
六、 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 29319元
2、采矿业 77717元
3、制造业 39771元
4、电力、煤气及水利生产和供应 71292元
5、建筑业 38141元
6、交通、仓储、邮政 51516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59636元
8、批发和零售 39493元
9、住宿和餐饮 28920元
10、金融、保险 79909元
11、房地产业 43138元
12、租赁和商业 31308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 50309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39289元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37162元
16、教育 47339元
17、卫生、社保和社会福利业 45933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0897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47130元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 50元/人/
本标准自2013年6月4日执行,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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