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 宁 省 公 安 厅
辽高法[2013]67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各市公安局、辽河公安局:
现将《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审理、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执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公安厅
2013年7月4日
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2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23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384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594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998元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503元
丧葬费21,251.50元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12,213元
采矿业54,578元
制造业39,467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2,372元
建筑业34,788元
批发和零售业35,950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1,433元
住宿和餐饮业30,743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7,171元
金融业78,577元
房地产业36,462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3,282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55,775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9,896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33,021元
教育48,562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45,675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44,102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42,099元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省检察院
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
沈阳军区联勤部
本院领导、本院相关部门。 (共印400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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