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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交通事故伤残标准是什么
发表时间:2013-08-07 浏览次数:19

六级交通事故伤残标准

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 单瘫(肌力3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6.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1级;

d)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6.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6.4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6.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6.6 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 子宫全切。

6.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6.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6.9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以上是交通事故伤残标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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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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