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费项目,按照伤、残、死亡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以受害人致死为例,赔偿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北京市统计局尚未公布20005年职工平均工资,以2004年的28348元为例,丧葬费总计为14174元。
2.死亡赔偿金: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20年,北京市统计局的最新统计显示,2005年北京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653元,20年共计353060元。
3.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2005年,北京市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244.2元,对于未满 18周岁的人赔偿到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20年计算;年满60周岁的被抚养人,每增加1岁,赔偿年限少1年,75周岁以上的,赔偿5年。若出车祸死亡者双亲健在,又有子女要抚养的,这一部分赔付可能上升到30万甚至50万元。
此外,加上抢救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可能高达百万元。
伤残,以伤残程度全残为例:
1.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本文涉及的伤者赵女士一审为7.9万元。
2.伤残赔偿金: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20年,北京市统计局的最新统计显示,2005年北京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653元,20年共计353060元。
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护理伤者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假定月收入1000元,20年共计24万元。
4.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同受害人致死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约30万-50万元。
5.其他: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约10万元。
按照以上试算,如果受害人伤残程度高,赔偿金额同样会有百万元之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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