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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13-07-09 浏览次数:230

201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13年07月08日 投稿人:王春红律师

201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26604元;

(二)采矿业:59874元;

(三)制造业:41708元;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59287元;

(五)建筑业:32715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3723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5755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37631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30676元;

(十)金融业:67378元;

(十一)房地产业:39709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1833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8281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7329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3434元;

(十六)教育:56498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51644元;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0163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52104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护理费”按本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50元,区内4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 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5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本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3150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为70周岁。

七、《办法》第十五条“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3921元。

八、《办法》第十六条 “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7717元; “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63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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