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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2013年五月-2014年五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13-06-14 浏览次数:181

四川省自贡2013年五月-2014年五月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第【川高法民一〔2013〕9号】通知的规定,2013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计算用数据(适用于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为: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307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001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5,050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36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35,873元

(法院审理时间在2014年5月1日后的案件将起用新的数据)

四川(自贡)交通事故伤残残疾赔偿组成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营养费

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农村标准只有城镇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但是有证据证明在城镇居住或者收入来源于非农业的可以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

9、被扶养人生活费

10、鉴定费

11、精神抚慰金

12、财产损失(车辆维修费、贬值损失、营运损失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人损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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