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中户口的重要性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造成了人的伤亡,确实需要赔偿的。
按照《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9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执行。那么现在有关的法律规定就是目前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为在1991年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作废了。按照这个《解释》去赔偿确实相对于1991年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要合理的多。因为在90年代,我国的经济刚刚走上发展的道路,人民的生活水平还不是很高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如果再去用老的标准已经根本不能体现人的价值,同时也不能更好的去惩罚违法的人。所以新的标准是合理的。但是在本《解释》的具体赔偿项目上和赔偿的数额上笔者有着不同的看法。因为在第25、27、28、29、35等条中,明确的区分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区别。就拿死亡赔偿金为例,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都是20,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这样就有天壤之别,因为农村居民的收入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特别大。
就拿河北省为例,河北省2005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表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7951元,而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是3171元。就足足的相差将近3倍。这时问题就出来了,同样是人,为什么,有的人死就赔的多,有人就赔的少呢?人生而平等的观念早已经深入人心。或许有人可能说是因为城市的人本来就工资高有固定的工作,将来有退休金;但是君不见浩浩荡荡的下岗大军在死亡线上挣扎,有的人已经下岗在家,对社会根本没有任何的贡献,但是他有一个身份就是城市户口,结果就要比一个农民企业家赔偿的多的多。也许我的例子有点偏激,但是这样的事实确实在我们的身边发生。打破户口的潘蓠,我们已经叫嚣了多少年了,为什么还存在城乡的差别?在这一方面,内蒙古自治区给全国开了先河,他们在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中规定,不论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要同等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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