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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能否获得交通事故抚养费赔偿?
发表时间:2013-03-20 浏览次数:193

【案情】

陈某驾驶摩托车与王某驾驶小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双方负事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家属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其中包括陈某女友腹中胎儿的抚养费。

【评析】

对胎儿能否获得抚养费的赔偿产生实践中有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人格权延伸保护理论,胎儿还没有出生之前,其享有一种潜在的民事权利。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由此可知,上述法律法规为胎儿规定了“预留权”,这体现了我国保护胎儿权利的立法精神。胎儿在未出生之前,其享有一种潜在的民事权利。为此,应保留赔偿抚养费。胎儿抚养费的“预留权”体现了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有损害即有救济”的裁判原则,应将胎儿列入被抚养人范围之内。

此外, 我国《婚姻法》第25条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侵害和歧视。”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腹中的胎儿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不应赔偿抚养费。

我国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采用的是出生说,即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胎儿在未出生前尚不具有权利能力。为此,对于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应赔偿未来的抚养费。

建议当事人可在小孩出生后进行起诉,若已经起诉的;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审理,待小孩出生后再进行审理。如果是活体则应支持抚养费的主张;如果是死体则不予支持;如果出生是活体不久又死亡的,抚养费用应于支持,但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实践中亦有法院判决胎儿抚养费,由被告先行赔付,赔偿款暂由法院保管,待胎儿出生后为活体,由胎儿母亲领回赔款。反之,则由法院将赔款退回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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