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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被外来车辆撞伤 谁赔偿
发表时间:2013-02-16 浏览次数:477

案情简介:

去年10月,刚刚退休不久的老秦被一个公司返聘,担任公司仓库的保管员。12月份的一天,某商场派车来老秦所在的仓库提货。装货完毕后,老秦去关仓库大门时,被拉货的车撞倒在地,导致左手腕骨骨折。老秦住了15天院,花费了8000多元医疗费,并在家休养了一个半月。

老秦认为,既然是商场的车将自己撞伤,则该商场应当对自己的受伤负责;同时,自己是在工作时受的伤,所在的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老秦要求商场和公司共同赔偿他的损失。可是商场和公司互相推脱,谁都不想赔。于是,他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律师点评: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老秦是退休返聘人员,与公司之间形成的应该是雇佣关系。某商场的车将秦某撞伤,属于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给雇员造成人身损害,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老秦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他所在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如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即直接侵权人某商场进行追偿。也就是说,本案的最终赔偿义务人是某商场。

律师提醒: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受到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时,法律赋予了雇员选择权,这种选择权意味着雇员可以选择赔偿能力较强的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要求双份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

雇佣关系中,依现代民法原则,雇主对雇员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雇员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主就应赔偿,而不存在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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