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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损失已获赔是否应该返还对方垫付的费用
发表时间:2012-12-29 浏览次数:220

案情:

丁先生与孙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后,丁先生本想通过诉讼取得高额赔偿,结果却被判返还孙先生已垫费用。近日,顺义法院审结该案,丁先生将垫付费用退还给了孙先生。

丁先生诉称,2011年11月,丁先生驾驶的小客车与孙先生的车相撞,造成后者的车损坏,丁先生及乘车人受伤。经交通支队认定,孙先生负全部责任。丁先生遂起诉孙先生及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1.5万元。

孙先生表示,其曾帮丁先生垫付了医疗费用,对医疗费有合法票据的部分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称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应该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称,同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丁先生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丁先生医疗费用等共计400余元,丁先生返还孙先生垫付的费用。

法官说法:

审案法官表示,两车相撞,造成丁先生等人受伤,车辆损坏。经认定,孙先生负全部责任。丁先生被诊断为眼球钝挫伤、眼睑皮肤裂伤等伤,支付医疗费400余元。孙先生已为其垫付了相关费用。因为丁先生的合理损失尚未超出孙先生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故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得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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