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6月16日,谢某驾车途中和施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施某特重型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发骨折。警方认定,谢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施某同样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后,施某在多家医院接受了治疗,今年1月,因经济困难,施某在未完全治愈的情况下出院。医院出具的小结载明,施某病情严重,住院期间每天均需二人以上护理,定残后存在完全护理依赖,建议护理期限为终身(根据法律规定终身护理费的支付年限上限为20年)。据了解,施某在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合计38万余元。出院后,施某将谢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谢某在庭审期间认为,虽然定残后的护理费的护理期限鉴定为终身,但施某主张一次性支付20年的护理费明显不合理,应考虑23岁的施某身体条件的客观事实、实际生存时间的不可预见性及被告谢某的实际承受能力,在施某持续生存的情况下,应分期支付。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考虑到施某的年龄及伤情,对其住院期间的护理天数,根据相关医院的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对施某出院后的护理天数酌情认定5年,超过该年限后,施某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另行起诉。
据此,法院一审判令谢某赔偿施某46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施某11万余元。
法官说法:
护理费可依案情分期支付
法官解释称,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法律虽然规定了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及年限,但没有明确规定护理费必须一次性支付。定残后的护理费,从法理上讲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即随着护理的延续而产生的损失。
对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司法解释从其法条的含义看,应判决一次性赔偿。不过法官表示,在本案中,如果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提前取得了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款,实际同时占有了赔偿义务人赔偿款的预期利息。一旦受害人死亡,多余支出的护理费应返还给给付义务人,但司法实践中,护理人员实际上额外拿了多余的护理费,对支付义务人不公平。此外,如果一次性赔偿,在本案中还可能造成执行困难。若赔偿义务人的经济状况不是很好,法院判决得不到执行,会引起当事人对法院的对立情绪,造成了申请人和法院之间的矛盾,实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导致不稳定因素的出现,可能让施某的权益难以得到现实保障。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在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相关的赔偿款被告自动履行,施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困难得到了缓解,治疗得以继续。
相关法律知识:
护理费计算公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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