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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须知
发表时间:2012-11-21 浏览次数:178

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二、伤残评定前应准备以下病情材料:

1、经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出院证明,颅脑损伤较重者应有住院病历(复印件)。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片。

三、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评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评定时机不予受理。建议:骨折及轻、中度颅脑损伤3个月以上,高度颅脑损伤6个月以上进行评定。

四、法医于评定材料齐备后30日内做出《伤残评定书》,《伤残评定书》由事故办案单位取回。

五、伤残评定时间:星期一、二、三上午(9:00-11:30),下午(1:30-3:30)。

 星期四、五上午(9:00-11:30),下午不办公。

六、伤残评定地点:海淀区清河镇龙岗路一号(乘345、315、328路公共汽车清河站下车),北京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院内,找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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