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大爷退休后被单位返聘担任保洁员。一天下班后,李大爷骑自行车正常行驶,被丁先生驾驶的汽车撞伤。经过天津市交管部门认定,丁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在李大爷住院期间,丁先生负担了全部医药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李大爷出院后,向丁先生要求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一些费用。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大爷将丁先生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包括返聘误工费在内的损失共计12万余元。原被告双方对其他赔偿项目基本没有争议,就是对于返聘期间的误工费,无法达成一致,那么,返聘的收入是否属于李大爷的损失呢?
律师评析:
根据《道理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丁先生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负全部赔偿责任,应当承担李大爷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职工退休后,意味着可以享受领取退休金的权利,但不意味着丧失继续劳动的权利。误工费的损失客观存在,返聘获得的劳动收入并非非法所得,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且支持李大爷返聘误工费于法有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中“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几个字,不能完全将退休返聘而减少的收入排除在外。所以,李大爷要求赔偿返聘误工费的主张理应获得支持。
最终,在提交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支持了包括李大爷返聘的误工费在内的各项赔偿,挽回了李大爷的经济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一、《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13、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四、如在返聘时发生伤害事故,若有约定就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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