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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逃离现场的保险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12-10-09 浏览次数:167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警并在事发地等候交警部门处置本是驾驶员的常识。然而,在去年春节期间,驾驶员许矛(化名)在与二轮摩托碰撞并致摩托车司机死亡后,为躲避遭人殴打,竟快速逃离了现场。由于他既未及时报警,又未在现场等候处置,最终导致他向保险公司索赔57.1万余元落空。

肇事后躲避两天才自首

2010年8月24日,许矛为自己名下的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8月26日至2011年8月25日。 “交强险”约定每次事故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中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者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责任赔偿。 ”双方还约定了保险人可免责条款,如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2011年2月9日春节期间,许矛驾驶机动车在上海某地与一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人死亡及车辆损失。

事发后,许矛弃车逃离现场,两天后才向当地交警部门自首。交警部门认定许矛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该赔偿诉讼案经法院调解,许矛赔偿了死者家属52万元,而许矛车辆车损经保险公司确认为5.1万余元。

符合保险公司免责条件

2012年7月上旬,许矛向法院诉称,保险公司以他有逃逸行为拒赔不妥,因当时他不是故意逃逸事故现场,离开现场是为逃避被当地民众殴打及打伤后的治疗,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第三者责任险52万元,赔付车损险5.1万余元。而保险公司认为,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条款的规定,肇事司机逃离现场属保险公司免赔范围,许矛已赔偿了死者家属50余万元,超过了保险公司垫付的义务,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法院认为

交通事故发生后,许矛在第一时间未能及时报警,也没有滞留在现场或附近等候交警处理,甚至未对事故受害者采取救助措施的情况下离开了现场,交警部门认定许矛的行为属事后自首,该一系列的行为符合保险公司免责条件,故许矛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57.1万余元,法院不予支持。但法院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许矛的逃逸行为并非保险公司“交强险”的免赔理由,故保险公司应按照 “交强险”条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付许矛“交强险”金额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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