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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广东全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上调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243

今起至2010年5月29日期间,在我省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将执行2009年度新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该标准与去年度相比普遍有所提高,驾车撞死人将赔更多。 

省公安厅交管局近日公布《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该标准赔偿内容涉及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抚养费等。在我省,赔偿项目分3个地区标准:深圳属于计划单列市,珠海和汕头属于经济特区,广州等其余城市都属于一般地区。 

据悉,今年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8年为17699.3元,2009年标准为19732.86元,增长超过2000元,提高11.4%。也就是说,今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如果造成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员死亡,以20年计算,赔偿金额将起码比此前增加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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