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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 天津市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180

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天津市交管局制定的今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敲定实施,今年1月1日后发生尚未结案的交通事故适用以下赔偿标准。

据了解,今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为21430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为14801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年为10675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每年为4926元;

职工平均工资每年为42983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为50元。

今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农林牧渔业32719元;

采掘业61139元;

制造业35125元;

电力、水生产供应业73575元;

建筑业46302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1708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9943元;

批发和零售业33063元;

住宿和餐饮业26019元;

金融业101526元;

房地产业41435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6378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71634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40007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1432元;

教育58764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51051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51470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623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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