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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10年度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详解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456

甘肃省2010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和甘肃省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的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一、赔偿规则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财产损失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损失金额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三、人身伤亡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受害人为治疗伤病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的误工费=甘肃省2009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12个月÷21.75天×误工天数(相关统计数据公布后本文将在第一时间添加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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