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司机酿车祸 事故责任不能脱
发表时间:201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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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是受雇于他人,但如果在行驶过程中因自己的过错酿下事故,司机仍然不能完全脱责。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2年4月2日起,房山区天地运输服务站(化名)的车主方婷(化名),以每月工资1000元为条件,雇佣丁笑(化名)为她运输货物。而丁笑所驾驶的是由方婷自己购买的一辆东风货车,只是由于挂靠关系,在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为天地运输服务站。双方在开始时合作得还是挺愉快。谁知,丁笑在一次开车过程中,与过路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而且要承担全部责任。这种情况下,方婷代替丁笑与事故受害者签署了调解书,同意赔偿对方医疗费用和相关损失共计5万多元。后来,天地运输服务站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向肇事者丁笑追偿损失。可丁笑却认为自己与天地运输服务站间并不存在任何关系,且这起在雇佣期间发生的事故是由他人代替自己处理,因此拒绝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查明的雇佣关系,被告丁笑作为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原告天地运输服务站60%的损失,故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589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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