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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15-01-29 浏览次数:438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宁铁两级法院、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字,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13年7月1日起参照实施。

序号项目标准(元)备注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243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査总队提供的2012年度统计数据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008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244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878
3职工月平均工资3135

4

农、林、牧、渔业20534
釆矿业35303
制造业33611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8416
建筑业38437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44135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6477
批发和零售业33608
住宿和餐饮业24853
金融业76679
房地产业3224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8530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4105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6520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8938
教育35656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43721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37270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7358
5住宿费每人每天110自治区财政厅桂财行[2007]第44号通知
6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

注:1、死亡赔偿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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