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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单方交通事故死亡的雇主责任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299

〔案情〕

2008年3月初,雇主熊某的临时雇佣司机王某和另一位司机一起驾驶熊某租赁的某公司的车辆到湖南保靖县为张某、吴某拉桔子。张某、吴某与熊某口头约定:张某、吴某付运费6800元,途中其它费用与司机报酬由熊某承担。当月5日18时13分许,王某驾驶该车载16吨桔子和另一司机、货主张某、吴某3人在湖南境内从保靖县清水坪镇驶往花垣县城方向,18时13分许,当车行驶至保靖县野竹坪镇黑洞岩坎连续转弯下坡路段,因制动冷却水不够,致使制动效果不良,车速失控,王某驾车撞向公路土坎,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和驾驶人王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车前对车辆安全状况没有进行检查,未注意到制动冷却水不足,加之所驾车辆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车辆制动效果不良,发生危险时,王得运处置措施不力,未能确保安全,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王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的亲属认为,被告熊某作为车辆实际使用管理人,应当对其雇工在履行职务中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遂将被告熊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六原告丧葬费、交通费、赡养费、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熊某临时雇佣王某驾驶车辆到外地运输货物的事实清楚。虽然没有书面协议,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王某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被告熊某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某对造成其死亡的交通事故,本人有重大过失行为,依法应减轻被告熊某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熊某赔偿原告因王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害丧葬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共计105562.52元。

〔问题〕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雇主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雇员有重大过错,是否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评析〕

要正确处理本案,须弄清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本案是否构成雇佣关系;二是本案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主要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雇佣关系中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雇员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与约束,需听从雇主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

与雇佣关系容易混淆的是承揽合同。承担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也涉及到劳务,但雇佣关系以提供劳务为目的,其标的在于劳务本身,雇员提供劳务,需服从雇主的安排,其工作具有某种从属性。而承揽合同则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它的目的不在于劳务本身,而在于劳动成果,劳动本身仅为获得其成果的手段,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具体到本案,被告熊某临时雇佣王某,使用的是王某的劳动力和技术,王某与被告熊某之间存在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熊某与王某之间的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双方系雇佣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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