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事故赔偿 > 赔偿标准 > 车祸后讨误工费保险公司赔偿
车祸后讨误工费保险公司赔偿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384

一位七旬翁车祸受伤后讨要误工费,被告却称老人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不存在“误工”一说。崇安法院近日受理此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沈大爷今年70岁,2008年一场飞来横祸让他的腰部活动丧失10%,被评为十级伤残。沈大爷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除了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损失外,沈大爷还向对方主张误工费7000余元。

两被告称原告已近七旬,年事已高,应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故无理由向被告主张误工费。且原告住院期间的用药有635.02元是非医保用药,该部分医疗费也不应由被告承担。

沈大爷称,几年前他的儿子去世了,自己虽然快70岁了,不但没有子女赡养他,他反过来要抚养年幼的孙女。如果有条件安享晚年,谁愿意70岁还和年轻人一样去劳动。沈大爷工作的物资回收公司承认沈大爷是该公司的临时聘用人员,月工资为1800元,自从他受伤后再没有来上班,单位停发了工资,与他的劳务关系也解除了。此外,单位还出具了沈大爷的工资签收单。

崇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辩称635.02元是非医保用药的医疗费不应由其承担,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告年龄虽较大,但其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其受聘于物资回收公司,考虑到原告伤后不再在该公司工作,误工损失按其出具的证明计算缺乏合理性,可适当参照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考虑,以每月850元计算误工费。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6745元。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车祸后讨误工费保险公司赔偿”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赔偿标准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8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