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事故赔偿 > 赔偿标准 > 车祸死亡农村按城镇户籍标准赔偿
车祸死亡农村按城镇户籍标准赔偿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39

我国法律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是基于损失填补原则而确立的,采用了以受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整体收入减少为依据的继承丧失学说,其合理性在于,受害人的个人收入并非全部用于自身消费,其大部分收入应当用于家庭共同消费或者家庭积累,受害人死亡,家庭可预期的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丧失,所以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了消极损失。但是因个人的收入状况千差万别,为了避免死亡赔偿金过分与个人的收入状况相联系,造成贫富差距过大的两级分化,同时又考虑到城乡收入水平确有差别,在既要保障受害人利益又要兼顾社会妥当性和公平性的指导思想下,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标准采用了定型化赔偿,即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算标准。所以,基于上述损失填补原则和继承丧失学说以及公平正义的立法指导思想,死亡赔偿金的确定应当是以受害人在死亡前一段合理时间内居住地和生活来源地是城市还是农村为标准,而不应当单纯跟据户籍的性质为计算依据。

故而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一)、北京法院司法实践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刑初字第8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刑终字第15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2005年6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轻骑”牌轻型货车送货,在被害人居住的院内倒车时,将被害人徐某(男,5岁,农业户籍)撞到并碾轧,造成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赵某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完全原因,2007年6月8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判令其赔偿徐某亲属损失四十三万八千零六十七元(包括死亡补偿金399560元,以及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2007年8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2007)二中刑终字第15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令赵某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合理,裁定维持。

2、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7)大刑初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刑终字第28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23日,王某(河北省永清县某村农民)驾驶冀r/t0389出租车从北京至廊坊途中,被违章逆行的由谷永宝驾驶其受雇公司的京c/13043、京a1464挂车所撞,造成王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本案的焦点在于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应当依据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被告方认为:本案中死者王某为农村户口,因此应当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原告方认为: 王某虽然在事故死亡前是农村户口,但根据王某的暂住证和房东的证明可以证实,其近几年一直在城市居住并经营出租车,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所以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车祸死亡农村按城镇户籍标准赔偿”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赔偿标准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25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