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费用还应包括死亡补偿费、丧葬费。
医疗费,凭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以医疗机构证明或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可要求对方赔偿,但心理治疗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
误工费,按实际收入损失计算,若对方主张的收入过高,可要求提供完税证明,且经营利益不属于误工损失。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定残后的护理还要确定护理级别,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除非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且护理期限可以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止。
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应要求赔偿数额最大的一个项目。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的收入标准计算。
另外,交通费的标准,坐火车一般为硬座标准、无特殊情况不考虑飞机。住宿费,浙江省可按6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浙江省可按15元/天。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官可以自由裁量。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未成年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损害赔偿的计算还应依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予以最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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