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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残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索赔
发表时间:2011-11-15 浏览次数:269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

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

构的意见确定。

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

付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辅助器具,人民法院应当判

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

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

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应当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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