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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发表时间:2015-03-17 浏览次数:182

1、医疗费:根据医疗费住院费等票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书据实赔偿。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一般情况下,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或者收入来源于非农业,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乘以相关系数。

4、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工资或者实际收入减少等各种情况据实结算。

5、护理费,根据住院时间及医生证明结算。

6、交通费,根据医疗情况据实结算。

7、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时间据实结算,一般住院一天为50元。

8、营养费,参照医生证明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伤残情况据实结算。

10、精神损失费,根据伤残等级的提高精神损失费相应的提高。

11、鉴定费,据实结算。外地住院的交通食宿费据实结算。如果有其他财产损失的如车辆维修费等,还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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