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福建省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09-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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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统计局2008年统计数据,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7961.45/年;
二、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2501.12/年;
三、丧葬费11141.5元/年;
四、农民人均可纯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6196.07元/年;
五、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4661.94元/年;
六、职工平均工资:22283元/年
(以上数据供参考,具体以统计部门的官方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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