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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09-02-13 浏览次数:226
2009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陕西省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548元

陕西省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136元

陕西省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858元

陕西省2008年农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712元

陕西省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772元

(以上信息为余伟安律师2009年2月12日从国家统计局了解到的初步统计信息,最终统计数据待有关统计部门发布正式公告)

余伟安律师提醒赔偿权利人:在保证不过诉讼时效及相关数据比上一统计年度高的情况下,您可以考虑在数据正式公布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能更充分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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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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