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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08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表时间:2015-03-16 浏览次数:269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关于印发2008年度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渝公交[2008]10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局交警支(大)队,各驻企业公安分局交警支(大)队,总队直属各单位:

现将2007年度重庆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布如下,请在处理二00八年五月一日零时至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二十四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参照执行。

一、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715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509元

二、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876元

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

2527元

三、相同或相近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23098元

1.农、林、牧、渔业 14852元

2.采矿业     21715元

3.制造业     21094元

4.电力、煤气及水利生产和供应业

31066元

5.建筑业     18038元

6.交通、运输、仓储业 和邮政业

21762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

37932元

8.批发和零售业    19543元

9.住宿、餐饮业

13742元

10.金融、保险业     48120元

11.房地产业

22963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554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

33495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15437元

15.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  19782元

16.教育   23508元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26883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7768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8135元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交通管理 交通事故 赔偿标准 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办公室 2008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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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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