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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深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城镇标准首次下降
发表时间:2008-06-23 浏览次数:221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我厅制订了《广东省公安机关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现将该标准印发给你们。从

2008年5月30日零时起至

2009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误工费等赔偿项目的,均按该标准执行。

 广东省公安厅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表:

广东省公安机关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

序号   项目   标准   说明

一   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4870.21 (采用新的统计口径 )

2007年度32009,2006年度28665.25.

经济特区    珠海        19290.1

    汕头         11716.27

 一般地区    17699.3

二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5624

三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18752.87

经济特区      珠海   17422.11

     汕头   9987.4

    一般地区 14336.87

四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   4202.3

五 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

   计划单列市   深圳    58347

   经济特区 珠海    48954

   汕头   26352

   一般地区     36396

六 住宿费(元/天) 1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七 伙食补助费(元/天)     50 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号”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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