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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广西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发表时间:2008-01-29 浏览次数:68

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

桂公通〔2007〕148号

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柳铁两级检察院: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06年度有关统计数字,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二oo七年)

序号

项  目

标准(元)

备注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9899

区统计局提供的二oo六年统计数字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771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6792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414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1505

4

农、林、牧、渔业

10075

采  矿  业

17737

制  造  业

17104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5988

建  筑  业

16455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064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0940

批发和零售业

13405

住宿和餐饮业

10762

金  融  业

29576

房  地  产  业

1655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4613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2249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361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5091

教   育

17039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0690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20400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0330

5

住宿费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及贵港市每人每天

40

区财政厅桂财文字[1996]第4号通知

其它地区每人每天

25

6

伙食补助费

县城以及3万人以上人口的城镇每人每天补助

15

注: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3、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第6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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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3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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