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
桂公通〔2007〕148号
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柳铁两级检察院: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06年度有关统计数字,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二oo七年)
序号 | 项 目 | 标准(元) | 备注 | |
1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9899 | 区统计局提供的二oo六年统计数字 |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2771 | |||
2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6792 |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2414 | |||
3 | 职工月平均工资 | 1505 | ||
4 | 全 社 分 行 业 职 工 人 均 年 平 均 工 资 收 入 | 农、林、牧、渔业 | 10075 | |
采 矿 业 | 17737 | |||
制 造 业 | 17104 |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25988 | |||
建 筑 业 | 16455 | |||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 20642 |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30940 | |||
批发和零售业 | 13405 | |||
住宿和餐饮业 | 10762 | |||
金 融 业 | 29576 | |||
房 地 产 业 | 16551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4613 |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 22498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3361 |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15091 | |||
教 育 | 17039 | |||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20690 | |||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 20400 | |||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20330 | |||
5 | 住宿费 | 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及贵港市每人每天 | 40 | 区财政厅桂财文字[1996]第4号通知 |
其它地区每人每天 | 25 | |||
6 | 伙食补助费 | 县城以及3万人以上人口的城镇每人每天补助 | 15 |
注: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3、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第6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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