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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栏目为您提供最新交通事故赔偿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文书、交通事故赔偿举证、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 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损害赔偿调解书,双方约定了相关的赔偿事宜,双方签字后生效,赔偿事宜按调解书进行。之后由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存在争议,2012年8月23日,死者李利兰之父李兴旺,母亲冯小花及丈夫粟华生,女儿粟雨欣为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主张已经与死者的丈夫和亲属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应当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进行赔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由环卫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明工伤待遇共计94708元。 本院审理后,计算出张明应享受的工伤待遇为150000元,除去交通事故赔偿120000元(已扣除精神抚慰金3000元),判决张明享受工伤待遇赔偿额为150000—120000=30000元。 本案宣判后,劳动者张明提起上诉,五中院驳回上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精心挑选后,来到了北京时开律师事务所的工伤赔偿团队。那里的特约工伤赔偿专家张峰律师接待了他们。 在了解了详细的案件经过之后,有着多年经验的张峰律师作出了解答。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本案中的王某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咨询律师: 胡骅
据此认定公路局和施工方无过错。换言之,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直接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最终依据。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诉讼法中侵权案件的责任认定不同。首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有两个因素,即行为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咨询律师: 胡骅
刘某驾驶轿车撞伤无名氏,无名氏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轿车的车主曹某向向交警部门交纳了146000元赔偿款,含安葬费、抢救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嗣后,曹某找保险公司理赔遭拒。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故损失已经实际发生,车主向交警部门交纳事故赔偿款是提存行为,保险公司应理赔。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中原告黄花认为其伤情经鉴定左上肢功能丧失14%、右下肢功能丧失28%,综合为九级伤残,其作为舞蹈演员从此无法再从事原来的舞蹈事业,生活等方面也受到限制,承受着身心痛苦折磨,带来巨大的精神打击,故再次请求2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分歧】 本案的分歧在于是否应该再次支持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 第一种意见认为,同一起交通事故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张某驾驶一辆电动车从非机动车道转向机动车道时,由于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撞上了机动车道上的客运车,自己倒地受伤。这时机客运车上的乘客下来看望张某,此时,后面李某驾驶机动车未能及时发现这一情况,直接撞向了倒在地上的张某和两名乘客,致张某死亡、两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之前的客运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张某家属和其他两乘客分别在不同法院提起了诉讼。
咨询律师: 胡骅
2011年9月26日中午12时30分许,罗某无证驾驶未购买交强险的两轮摩托车(车主为罗某某)由广西荔浦县修仁吕村往塔石村方向行驶,行至荔浦县修仁镇建陵中学处时左转弯过程中,与由石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石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荔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罗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负次要责任。石某受伤后,被送到荔浦县中医院治疗。
咨询律师: 胡骅
月7日,黄某浩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黄某浩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两原告作为黄某浩的法定受益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意外伤害保险金50000元。 【审判】 投保人贵港市某驾驶培训学校为被保险人黄某浩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方达成了保险合同,事后得到被保险人黄某浩的确认。故该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
咨询律师: 胡骅
的损失价值62800元作为其赔偿请求,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在保险期间,豫n60777江淮牌汽车发生火灾,造成该车车辆价值损失62800元,该火灾事故因永城市公安消防大队认定为“人为纵火”而构成保险事故,原告诉求理由正当,被告拒赔理由于法无据,不予采信,被告依法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目前,法律并未对事故车辆的伤残程度予以分类,法院无法依据车辆受损状况来判定该车是否存在价值贬损问题。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此次交通事故致其车辆的安全和使用性能受到损害和影响。车辆的流转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仅参照市场上新车购买价格和二手车销售价格之差来判定车辆价值的减损,缺乏定值的客观依据。因此
咨询律师: 胡骅
该案经县人民法院审判,原告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31万元。原告赔偿后向被告请求理赔,被告依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咨询律师: 胡骅
过错程度,故该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某之子王某虎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在山东省潍坊市工作已达一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故原告要求王某虎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提供的证据:司法鉴定书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其组织肌体的某项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而需要赔偿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而支出一定的费用,由事故责任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下肢或者上肢残废的,有必要配置假肢,由此支出的费用,属于残疾用具费。
咨询律师: 胡骅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咨询律师: 胡骅
法律约束力消失,受害方可提起侵权之诉,案由应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如果协议对侵权赔偿造成的损失约定不全,对没有约定的部分,受害方可提起侵权之诉,案由应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咨询律师: 胡骅
近日,招远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电动车超标影响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 2010年9月,原告张某在被告闫某处购买了被告深圳某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一辆。2011年4月4日早晨,张某的妻子驾驶该电动车在玲珑路与春雨路路口与温某驾驶的二轮车相撞,张某的妻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4月10日死亡。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律咨询:我姐夫交通事故死亡,得到10万赔偿金,我姐是20年前改嫁和我姐夫结婚的,姐夫前妻病逝。请问这10万,我姐夫的已出嫁女儿和我姐当时带来的23岁的儿子,还有姐夫的亲儿子已故,有个孙子22岁,他们怎么分这钱?姐夫婚前有个平方,怎么分配?谢谢!我姐夫还有一个意外保险是村里统一入的,大家都没写受益人是谁,能陪1万多点钱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交通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7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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