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附则
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 本标准各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a.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a.4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a.6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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