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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调解
发表时间:2014-02-25 浏览次数:204

    导读:本文所叙述的调解,是指法院诉讼以外的调解。通过讲述不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以及涉外调解的规定,讲述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调解的具体内容,以下精彩内容由交通事故栏目组提供。

    调解,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进行协商的方式。《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把公安机关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调解根据其当事人是否涉及境外来华人员,可以分为不涉外和涉外两种交通事故调解。

    (一)不涉外交通事故调解

    1.调解启动的条件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

    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这里的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是指各方,而不是指交通事故中所有赔偿权利人、义务人。比如,一方多个当事人中有人同意调解,有人不同意调解的,另一方也同意调解,只对同意的这部分人进行调解,不同意的部分人就不再进行调解。一方有多个当事人愿意一起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一并调解,也可以分别调解,比如同车乘客有轻伤、有重伤,轻伤先治好的可以先调解,重伤后治好的后调解。

    2.调解参加人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代理人”是指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包括监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与损害赔偿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参加调解。然而,现实生活千变万化,(一)和(二)并不能涵盖所有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的情形,因此,规定了(三)作为一个兜底条款,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其他人员参加到调解中来。

    3.调解的期限和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的调解的期限和程序。

        凡属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的调解的期限和程序。

        ①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②程序

        a.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vl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b.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c.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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