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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 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以及结果
发表时间:2012-06-21 浏览次数:396

    交通事故调解 交警部门的调解期限以及结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调解时限中断。

    当事人在调解期限不参加调解,又不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未经公安 机关同意延期调解的,调解期满后即终结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 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二) 责任认定;

    (三)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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