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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时间/期限表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190

内容期限

申请回避认为交通警察。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交通事故的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现场后报警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检验鉴定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时间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在20日内完成

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20日的基础上再延长10日

延期后,检验、鉴定仍不能完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对象的交还(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12条的规定处理

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检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再检

暂扣车辆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肇事车辆期限为20日,经上级批准可延长20日

尸体处理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无名尸体10日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出具一般情况下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出具

交通肇事逃逸的,能查获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出具

交通肇事逃逸的,不能查获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出具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或者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出具

事故调解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调解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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