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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的处理 马上出警,经现场勘查,属于交通事故的,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一般以上事故现场勘查,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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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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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规定] 打交通事故官司指南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一般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自行协商解决争议,有时也在交警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最终使双方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但如果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坏比较严重或有人员伤亡,赔偿问题就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提起诉讼也就在所难免。 打官司时,原告请分“三步走”: 第一步:明确要“告谁” 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不对,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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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 建立校警随车制度。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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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那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怎样的呢?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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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新情况,为加强国内跨省水路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并提高客船、液货危险品船市场准入条件 根据1号部令的规定,对新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企业要求其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以该方式出资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经营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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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公路发[2006]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委: 2005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修订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并于200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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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产业[2006]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全国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生产和改装秩序,治理车辆“大吨小标”等违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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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号(以下简称vin)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产品名称变更 按照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公告》内的产品名称也应按照规定随之变更,各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公告》内产品的名称,使之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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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公路发[2006]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保障公路、铁路行车安全,交通部与铁道部决定联合开展公铁立交安全整治工作,对现有公铁立交上的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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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规定] 追尾事故
追尾事故,即在同方向行驶的车辆之间,跟在后面的车辆与前方车辆之间的距离过近,与前方车辆的尾部发生接触或碰撞的事故。简单点说,就是后车与前车没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追尾事故通常发生在两车之间,但在高速路上由于行车速度比较快,一旦发生追尾事故,通常是恶性的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都极为惨重。造成追尾交通事故有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但主要还是主观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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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3号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2012年9月1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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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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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那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的处理有哪些步骤呢?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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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遭交警扣车,那事故车里的货物该如何处理?交警会不会扣押车里的货物呢? 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不得扣留货物,在核实后通知司机或货主自行处理,在通知后6个月内(特殊情况为9个月)不自行处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缴国库。货主无法确定或其他原因无法通知的,以公告方式通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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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如何收费? 公安机关只对重大和特大事故的责任者收取事故处理费,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不收费。 (一)重大事故 负全部责任的 宗 800元 负主要责任的 宗 600元 负同等责任的 宗 400元 负次要责任的 宗 200元 (二)特大事故 负全部责任的 宗 1000 元 负主要责任的 宗 700元 负同等责任的 宗 500元 负次要责任的 宗 300元 备 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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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那么交通事故是怎么分类的?交通事故的处理步骤又是怎样的呢? 一、交通事故的分类 交通事故通常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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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怎么处理呢?那交通事故的处理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1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事故责任的承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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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骑车只准带孩子不能载老婆了?”自从《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示以来,对“非机动车可否搭载成年人”的讨论就十分热烈。上海市政府法制办日前举行了该《草案》的立法听证会,听证议题中就包括,非机动车是否只允许搭载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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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骑车只准带孩子不能载老婆了?”自从《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示以来,对“非机动车可否搭载成年人”的讨论就十分热烈。上海市政府法制办日前举行了该《草案》的立法听证会,听证议题中就包括,非机动车是否只允许搭载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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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程序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8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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