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依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的一种。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决定了它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将其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可以不予采信。
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难免由于客观原因或主观原因出现错误认定的可能,因此对于错误的认定就要有一个纠正的渠道。
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就检验鉴定结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交警部门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结论后须在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不服,则可以在接到检验结论复印件的三日之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理由和主要依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就需要依据其他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从而推翻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还原案件真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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