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事故处理 > 处理规定 > 交通事故交警可否暂扣车辆,暂扣车辆有何时限限制
交通事故交警可否暂扣车辆,暂扣车辆有何时限限制
发表时间:2014-06-17 浏览次数:111

一、交通事故交警可否暂扣车辆

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本条赋予交警因收集证据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的权力,但并未赋予其为解决受害方赔偿款而扣押事故车辆的权力,何况,如果双方没有共同请求调解,交警部门也无权调解赔偿争议。

但是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章调查取证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其表明,扣车的前提是“因检验、鉴定需要”。因此,一旦在现场勘查结束以后仍扣留事故车辆,就必须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交警以“收集证据”为理由超期扣车的做法是违法的。

在以下情形下,交警可以暂扣机动车辆: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二、交通事故交警暂扣车辆有何时限限制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图文摘自网络,由广州杨友元律师为您推荐。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交通事故交警可否暂扣车辆,暂扣车辆有何时限限制”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处理程序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7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